有下列威脅航空安全行為之一的,交由民航公安機關查處:
1、攜帶槍支、彈藥、管制工具及其仿制品進入安檢現場的; 2、強行進入候機隔離區不聽勸阻的;3、 偽造、冒用、涂改身份證件乘機的;4、 隱匿攜帶危險品、違禁品企圖通過安全檢查的;5、 在托運貨物時偽報品名、弄虛作假或夾帶危險物品的; 6、其他威脅航空安全的行為。
對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》第三十二條規定,攜帶《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》(見附件一)所列物品的,安檢部門應當及時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。
1、對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》第三十三規定,攜帶《禁止旅客隨身或者托運的物品》(見附件二)所列物品的,應當告訴旅客可作為行李托運或交給送行人員;如來不及辦理托運,安檢部門按規定辦理手續后移交機組帶到目的地后交還。 不能按上述辦法辦理的,由安檢部門代為保管。安檢部門應當登記造冊,妥善保管;對超過三十天無人領取的,及時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。
2、對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實行限量攜帶(見附件三)。對超量部分可退還給旅客自行處理或暫存于安檢部門。 安檢部門對旅客暫存的物品,應當為物主開具收據,并進行登記。旅客憑收據在三十天內領回;逾期未領的,視為無人認領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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